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79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苏新江,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6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同意,截止2022年9月29日借款本息以85万元结账,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此款五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2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2023年1月18日前偿还20万元,自2023年3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还清。二、若五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借款本金8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的款项及利息(以8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为本金,按照LPR利率四倍,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4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五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称被执行人已经按期足额将2023年4月5日前的款项5万元已经全部给付完毕,剩余的款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私下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6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