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大李集镇叶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1058号
原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叶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辛县大李集镇叶园村顾寨庄。
法定代表人:*昌盛,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利辛县大李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叶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