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洪民三初字第55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玉山经济开发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封延森,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法定代表人:毛子剑,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高,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江西玉山经济开发区、玉山县城市管理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及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2484元),减半收取,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2459元。
审判长裴重芳
代理审判员曹渊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