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9号火炬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万家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已经履行判决。因上诉人在高邮市人民法院没有提起反诉,此次起诉被上诉人是要求其承担质量责任。两案的诉求、争议的问题不同,不属于重复立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当地管辖范围法院判决”,岳塘区人民法院是上诉人的当地管辖法院,不存在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定事由。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岳塘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1日、7月30日、8月6日先后签订《灯杆采购合同》三份。因纠纷,2015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加工款。2016年1月14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商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部分,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上诉人)主张原告(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属于诉请而非抗辩,由于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力”。2016年2月1日,上诉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支付加工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款。而被上诉人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因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是就同一合同提起诉讼,但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分属两个诉讼。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不存在同一案件先后立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上诉人有权利依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