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住江苏省靖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1065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066元。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的奔驰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未发现该车辆线索,暂时无法扣押。另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靖城镇胜利街53号城建开发销售中心商住楼4幢101室的不动产已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依法查封并邮寄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3、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当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家居住,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20年4月24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