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家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12行初187号

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琵琶路**。

法定代表人高日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松安,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松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有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邹庆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冀 敏

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