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12行初187号
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琵琶路**。
法定代表人高日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松安,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松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有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邹庆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冀 敏
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