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鼓楼区继伟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财保134号

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徐州市马场村。

经营者:王继伟,男,1972年8月29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813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提供王继伟、付世銮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x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1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01元,申请人鼓楼***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苗仁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李 晨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