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5912号
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5YXR2T。
法定代表人:韩红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后楼。
被告:闽祥勇,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闽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欣丽
审判员  盛怀君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蒋高尚
书记员尹林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