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7415号
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含,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广荣,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佩璋
审判员  田 青
审判员  康亚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