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知、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449号
原告:**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R4LC9K。
法定代表人:牛犇,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知与被告昝金保、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知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判决书中确定。
审 判 员 陈远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雪卉
书 记 员 王肖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