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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3172286-9,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张巷村。

法定代表人:鲍柏林。

被执行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后楼。

法定代表人:牛犇。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灵璧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皖1323民初5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尤 宇

执 行 员  陈 军

执 行 员  徐 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陈兴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