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5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50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款项是由另外一个被告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如根据一般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另一被告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江苏万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渭南市高新区XX路西侧,上诉人原审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待案件进入实体审查阶段处理。综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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