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107无锡市金嘉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华丰村工业园南丰一路**。
法定代表人: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
原告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为296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36元,由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