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487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市政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