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538408516。
法定代表人:陈忠。
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31072701、31400051/31072702,出票金额均为100000元的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两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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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陆志平
审 判 员 陈卫平
人民陪审员 金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