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港城路与S327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夏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方向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张荣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盐城市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