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7807159G,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690256133E,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田振宇。
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9)苏11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82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84元,由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2020年5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能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王晓宝
审判员 邓铭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