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869号
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7807159G,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3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李宜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云,江苏君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55号上林苑一期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鞠亚东。
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马公司)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山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
信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付空调安装工程款162155.73元,并支付利息(以16215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泰州恒大华府北地块售楼处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泰州恒大华府北地块售楼处安装空调,合同第七条约定,空调安装费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安装材料到现场,被告在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向原告支付该批空调安装工程款的60%;被告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提供合同标的金额3%等额的质保期保函给被告后,被告在60天内支付剩余空调安装工程款。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被告指定的地点为被告安装空调,空调安装工程于2020年6月4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空调安装工程结束后,经被告审定本案空调安装工程款为299071.55元。但被告仅于2019年12月27日向原告支付空调安装工程款136915.82元,剩余空调安装工程款162155.73元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和2021年3月11日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153183.58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却拒付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款项;根据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了合同标的金额3%质保期保函给被告,被告应在2020年8月19日将质保金8972.15元连同余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没能依约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周山河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体系下的公司,根据集中指定管辖的决定,现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