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3100号
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南山华庭商务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780715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69025613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钱爱民,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钱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