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宏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第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宏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9号一单元7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梦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宏美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9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信马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仅为空调安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一个范畴,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套本案的空调安装合同以确定本案的管辖。第二,原审裁定认为:“……双方于《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南京栖霞区系表述错误,故本案应当由玄武区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合同双方在《安装施工合同》的表述系真实意思,原审裁定不应以合同“表述错误”而轻易带过。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信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