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8)桂0302执2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877元,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2执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无
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