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4381号
申请人:常州新闸同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Y854Q56,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03931303T,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詹圣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新闸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