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北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489号
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
区新浜镇许村路17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北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盛虹路19号5幢324室。
法定代表人:魏丽娟。
被告:南京中悉英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东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文。
被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詹圣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小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钟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华池,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北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悉英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喜元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文科
书 记 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