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民初1007号
原告:扬州恒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泰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赵恒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钟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华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詹圣富。
被告: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建森。
原告扬州恒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偕裕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恒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恒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扬州恒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段荣玉
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