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龙、翟慧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市扬子消防工程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镇南村锋陵小区。
负责人:詹祥和。
被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詹圣富,董事长。
被告:黎春余,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丁越峰,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都市扬子消防工程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春余与第三人丁越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蒋玲,人民陪审员董杰、周秋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诉讼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7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13780元,超出部分12402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O二〇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