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8890号之一
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092476.00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全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息375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庭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1603.12元。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2元,由原告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