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2民初6694号之三
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通榆镇桥南社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京城国际商业S-1号7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计4569元,保全费3250元,共计7819元,由原告滨海通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仇惠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