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509号
原告:***,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前***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汤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