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142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3142号
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北路1008号文峰工业园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1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高荣。
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睿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计2419.5元,由原告江苏品全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睿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