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1622号
申请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3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7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财产。
3.本院于2017年6月7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4.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责任、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对其采取曝光处理。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执行到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