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5680号
起诉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0688648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9日,本院收到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75万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赖建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赖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起诉人处任办公室主任一职(2013年至2018年10月31日),在任职期间2015年3月5日将公司75万元以维稳保证金名义汇入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起诉人和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起诉人查账发现上述款项时要求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但该公司不予退还也不予说明该款项的去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赖建经公司领导批准将本案所涉的75万元以维稳保证金的名义汇入到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赖建此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赖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起诉人与盐城市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又均不在溧水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