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1352号
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注册号32010560012351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五洲装饰城中厅南区1号。
经营者: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44202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068864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机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48元,由原告南京尊山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薛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