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第三人袁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8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机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忠杰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允扬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