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8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机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忠杰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允扬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