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360号
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端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井林,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男。
第三人:赖健,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县。
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赖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南京瑞克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