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时效,应予驳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成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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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