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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与江苏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恢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42306-3,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姚群印,镇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7802-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未缴纳)及申请执行费16400元(未缴纳)。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江苏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和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