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435号
原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M28J0C。
法定代表人:祖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亿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熙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R0YH1U。
法定代表人:蒋富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亿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规定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业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