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奥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46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M28J0C,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祖素珍。
被执行人:江苏远奥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UU759A,地址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
申请执行人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远奥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181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苏1181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181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蔚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