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3719号
原告: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集中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北。
被告:解磊,男,1986年10月20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