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54号之一
原告: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