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4民初297号
原告:安徽省古汴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JLMP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古汴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古汴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古汴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原告安徽省古汴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