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2767号
原告:江苏港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P3GX1X3,住所地东海县张湾乡四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磊,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港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港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锦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伏 倩
书 记 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