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派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