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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4民初630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部,地址:泗县石龙湖国家湿地。 原告**与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