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12民初911号 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横山村胡家店村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南京百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