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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977号 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山大道1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68887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被告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润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润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润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金润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