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977号
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山大道1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68887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被告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润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润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润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金润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