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83号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丽娟,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达装饰公司)与被告**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达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丽娟、证人孙某、刘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达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8月2日,三达装饰公司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约定:三达装饰公司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销售烟煤;三达装饰公司向该项目投资150万元(第一期出资100万元,2014年8-9月补充出资50万元),占该项目30%股份;如该协议解除,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在协议到期后一周内无条件退还三达装饰公司全部出资款。协议签订后,三达装饰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出资款100万元。2014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还100万元投资款。当日,**新向三达装饰公司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自愿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应退还三达装饰公司的100万元投资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多次催要,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依法判令**新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投资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未提出答辩。
三达装饰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三达装饰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与三达装饰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及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三达装饰公司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孙宝珠及南京金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各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转账回单及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下方账号及户名是银行备注并加盖银行印章)各一份。证明三达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
4、2014年4月16日**新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一份。证明**新自愿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5年10月8日三达装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三达装饰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曾委托王某向**新催要过投资款100万元的事实。
6、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词内容为:我是三达装饰公司总经理。**新欠我们公司钱,2014年5月下旬,我开车(苏A×××××)到凤阳和刘某一起在府城镇体育馆附近的茶楼里找到**新,**新当时口头答应筹钱还款。因我们对**新还是有一定信任的,所以没让**新签字或者拍照。**新也欠刘某钱,茶楼是刘某安排的,也是刘某付的账。之后**新未还款,人也找不到了。
7、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词内容为:我和孙某是朋友,与**新有业务关系。2014年5月将近月底孙某找过我,问我能不能找到**新,我说我们经常联系能找到。过几天,我约好**新后就给孙某打电话,我们三人在体育馆西门一个门朝西的茶社(靠南)见面,见面后我先要我的账,孙某跟**新要什么账我不清楚。谈到最后**新给我们都作出承诺,说现在暂时困难,后面有一笔款到位之后就把账付掉。当时都是口头说的没有让**新签字及拍照。茶社是我联系的,账也是我付的,当时消费才几十块钱,没有要求茶社出具手续。
8、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词内容为:我是在博世商贸有限公司上班的,与三达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贵、总经理孙某都是朋友,与**新只是认识。2014年9月20几号,孙某和孙宝贵委托我向**新要钱,总共要100万。我于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约了**新4、5次,每次都是见面谈的,谈的内容是让**新把欠三达装饰公司的钱还掉,前两次**新说还钱困难,后来又说分期偿还。**新至今未偿还一分钱,后来就不跟我见面了。当时找**新谈事情的时候一般都在饭店,主要在场人是郭刚权、朱正银。
**新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三达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三达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5,该证据系三达装饰公司单方制作,且无出证人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三达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6、7、8,系证人证言,对其证明力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2日,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三达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合作经营产品为国内烟煤;合作销售厂家为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数量大于20000吨/月,年供货量大于30万吨;按电煤合同条款计算价格,甲方每批按电厂实际结算数量付乙方12.00元/吨利润,另付5.00元/吨的乙方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本项目合作共需流动资金约700万元,甲方出资550万元,占该项目70%股份,乙方出资150万元,占该项目30%股份,第一期出资100万元,8-9月补充出资50万元;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甲方的其他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资金专款专用,此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到期后,如双方继续续约,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约协议,如解除本协议,甲方在协议到期后一周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出资款;合作经营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视为同意继续合作,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退出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交书面文本,并将一方有关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交给另一方。**新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印章,同时注明**新为甲方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孙宝贵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三达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同时注明孙宝贵为乙方的法人代表(负责人)。2014年1月31日,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三达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金额因发货量降低,现改为前期乙方出资伍拾万元整,后期如因发货量的增加再做调整;前期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发货到大唐淮南洛河电厂,乙方承诺不追加甲方责任;甲方承诺在2014年2月底之前必须发货到大唐淮南洛河电厂(发货量不低于铁运一个专列),如不及时发货到厂,甲方需补偿给乙方每月伍万元的损失,往后依次类推。**新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印章,孙宝贵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三达装饰公司印章。2013年8月6日,孙宝珠通过其理财金账户(账号62×××61)代三达装饰公司向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账号23×××96)转账汇款50万元。2013年8月15日,南京金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账号43×××79)代三达装饰公司向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账号23×××96)转账汇款50万元。2014年4月16日,**新向三达装饰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一份,载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同贵公司在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因我公司(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原因终止,贵公司已支付的壹佰万元投资款,经我慎重考虑,愿意以本人**新(姓名)的个人全部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如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25日前同大唐安徽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无法续签《煤炭买卖合同》。我承诺在20天内,如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退还贵公司已支付的壹佰万元投资款,本人愿意承担个人连带偿还责任。2014年5月,三达装饰公司向**新催要还款。因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三达装饰公司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三达装饰公司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及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三达装饰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现协议已终止,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理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退还出资款义务。三达装饰公司提交的由**新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能够证明**新与三达装饰公司之间保证合同关系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新自愿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三达装饰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已向**新主张过权利。故三达装饰公司要求**新支付投资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100万元,被告**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维
人民陪审员 **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