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898号
申请人:南京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丁家山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崇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骊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1-219。
法定代表人:赵准,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助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