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128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9477306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