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26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AD39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