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26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AD39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栋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